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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全过程
2008年6月12号早上,我驾私家车(车号苏E847**)送儿子到三林林苑小学读书后(浦东三林永泰路环林西路),因和客户约好10点左右在青浦徐径碰面而不想在爬6楼回家,故在儿子学校附近三林城公交枢纽站买了早点和报纸,边看报纸边吃早点。打算到时间后从杨高路上外环到青浦徐径。在我在车上看报纸吃早点时忽然有人用力拍打我的右侧车门,我转身一看发现一男一女满脸焦急状站在我的车边,并向我请求:快送我到杨高路秀沿路。我这时意识到他们可能错认为我是跑黑车的了。我本不想搭理他们,但看他们满脸的焦急状,不知他们有什么急事再者我刚好要经过杨高路上外环高架顺便经过那里,便打开车门同意他们上车,在我将车开上杨高路后,那个男的便开口说给我10块钱,我下意识的反问一句10块。我承认我此时没有拒绝,因我下意识认为现在油价飞涨,他给点油钱也好。再说也不是我主动跟他要的。 在我将车开到近杨高路过外环线引桥时发现前面堵车,就想将他们靠边放下便跟他们说:你们在这里下吧。(需要说明的时我此时已打算他们即使给我钱我也不收,因为我怕堵车时间太长耽误我的事)他们说:帮帮忙你还是在朝前开一点吧,我想也是到前面也好掉头在说好事做到底,时间紧也不在乎这一 二分钟。便继续按照他们要求往前开了一点,在到秀沿路口停下时(此处需重点说明的是:车上的两个人没有给我钱,我也没有开口跟他们要钱),忽然围上几个人打开我的车门将我拖下车,我以为遇到坏人了便下意识的掏出手机想打电话报警。拖我下车的一群人当中一个不由分说将我的手机抢去。我一边大呼:你们干什么,我要报警!一边想挣脱他们的控制。他们几个人一边将我朝前拖一边喝到:你是外国人啊看不出我们是什么人?我此时才注意到他们这些人当中有一个是穿着警服的(后来注意到其警号是057494),其他几个人穿着我不认识的绿色制服。我此时虽然没有弄明白发生了什么事,但也知道不是遇到了坏人因为这些人中有个穿警服的,便在他们几个人拖动中回头看了下我的车,万万没想到我看到让我心寒一辈子的一幕:刚上车时满脸焦急的一对男女此时竟是一脸的冷漠还有一脸的得意。我此时大脑一片空白,不知道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就在我还在发楞时,拖我的几个人强行的把我弄上了一辆中巴车,车上除了有穿绿色制服的2-3个人外还有穿便装的十几个人,(后来得知穿便装的和我一样是被人骗来的)在车上几个人交谈和询问下,我才得知我是被他们当黑车给抓了,准确的说是他们把我当黑车给钓鱼钓了(其他的被抓的所谓黑车车主之语)。我此时便大声申辩我是做其他正当生意的,我不是跑黑车的。这几个穿制服的人竟然喝令我闭口并不准我申辩。并说等会给我处理。随后开给了我一张:“上海市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暂扣扣押物品凭证”证上写明我“因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扣车”。并要求我签字,因我不是跑黑车的我没有按照他们要求签字认可。这几个穿制服的人中的一个竟然说:“签字的话礼拜一来处理,不签字的话三个月后给你处理,到时收你停车费也收到你肉痛”。因我自买车以来从未做过黑车生意,也自认自有生以来也从未做过亏心事,政府是公正的,***是伟大的,执法的人不是流氓地痞总归是讲道理的,这件事总归会查明的,便不管他说什么始终没有在扣押单上签字。 6月16日为了及早解决此事我便早早的来到了扣押单上标明的南汇城市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地址:沪南公路9758号。分别到其办事大厅窗口,笔录室以信访办公室找到其办公人员和负责信访的陈先生申诉我的遭遇,但遭到上述人员的相互推诿和无情的拒绝。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于该日下午来到贵单位(南汇建交委)分别找到了信访的厉锋先生和交通科的李先生进行了申诉并提请了对南汇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扣押我车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在此期间受到了李先生和厉锋先生热情接待和耐心的劝说。在次对上述的贵单位两位先生表示感谢。 当日回家后上网查了下发现有大量的无辜车主被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运用无耻的手段陷害,作为普通的老百姓的我在家人的抱怨与朋友的劝说下,本着大事化小和息事宁人的态度同时也为了将自己的不必要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决定撤销我原来的行政复议申请。暂时接受南汇城市执法大队的处罚,取回自己被无礼扣押的车辆。 可我18日去南汇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接受处理时,那帮所谓的执法队员竟然要我先写悔过书,承认非法营运然后才能罚款放车。为了早日取回车子我不得不低下了头颅,交了悔过书,交了“绑票酬金”才取回了车子。下面附有我交给执法大队备案的悔过书。 可在我办理罚款领车的过程中又发现了令我十分震惊和极其愤怒的两件事:在我前后分别接受处罚的两位私下承认专业跑黑车的车主 (处罚单号2200802000和单号2200802002)竟然只罚了5000和2000。这说明了该单位处罚有强烈的随意性和严重的不公,有可能搞双重标准甚至有徇私枉法和贪污舞弊的行为(上述两位车主分别为安徽和南汇本地人)。随后我向该单位的信访办的陈先生反映了此事,可该先生竟然辩称他们单位对此有内部条文。当我责问该条文有没有经过公示和人大批复时,该老先生回答我的竟然是沉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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